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办发[2003]20号)
各市、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关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原则;
(四)全程监督、预防为主原则;
(五)依法依纪监督、违法违纪必纠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是
《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