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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44号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促进我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性质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现将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机构,须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旧车鉴定评估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试行收费标准暂定为不高于该车辆评估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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