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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我市编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拨付到供应商,不再拨付到预算单位。
  二、搞好机构分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三、完善制度建设,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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