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北溪引水工程供水价格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商480号 2003年10月31日)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北溪引水工程源水水费构成问题的函》(闽水(2003)水政36号)收悉。关于北溪引水工程源水水费构成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省物委《关于调整省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厦门市源水水费的批复》(闽价(1997)公字358号)规定,"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对厦门岛内供水收费标准由现行0.10元/吨调为0.16元/吨"。该批复收费标准为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水收费标准,不含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