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其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此处填写纳税人对已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减去按照会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新确定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在此行填。
(3)纳税人按照市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即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果在会计处理时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未进行扣除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不少于3年内分期均匀扣除。此处填写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分期扣除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4)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因债务重组而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5)纳税人因股权投资所产生的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口径正确、统一。各局要加强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对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二)试点区县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企业减免税统计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上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自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试点区县局使用。
按照《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的要求,《企业减免税统计表》中的统计数据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指标及涉税审批资料计算加工生成,纳税人不需填列。
(三)非试点区县局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