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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
(深府[2004]4号)


  为维护我市口岸、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场所、机关办公场所及其他重点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
  (二)强行卖花、擦车、拉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三)在机动车道索要财物或兜售物品的;
  (四)派发色情广告、兜售淫秽物品、招嫖拉客的;
  (五)设赌、参赌、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妨碍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的;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
  (三)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
  (四)制造生活噪音,扰乱居民生活的。
  三、对在公共场所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民政部门在依照规定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前,送市救助机构依法救助。
  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未受刑事处罚的,依法实施收容教养。
  虐待未成年人或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重点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
  (一)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公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营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同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好重点路段大巴、中小巴、出租车的交通秩序,加大对非法营运、乱停靠等行为的整治力度;
  (五)边检、铁路部门对在口岸联检站、火车站内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教育和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联检站、火车站周边的公共秩序;
  (六)基层治保组织应当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守护,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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