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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河道采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禁采区、禁采期等相关情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禁止在邕江一桥上游河段从事淘金活动。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淘金。
  各河段水位达到设防水位以上时,禁止采砂作业。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业主违法经营,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最近一次的采砂许可招标、拍卖。
  第九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招标、拍卖底价应当包括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采砂管理费和其他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使用。
  第十条 下列采砂,不进行招标和拍卖,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
  (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
  (二)个人建房需要少量砂石的;
  (三)因航道、河道整治疏浚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标人、买受人按招标、拍卖方案要求缴清有关招标、拍卖费用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业主姓名(名称),船只数量、船名和船号,开采的性质、种类、范围、数量、深度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与招标、拍卖的采砂权的使用年限一致。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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