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网上申报方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不变。如确需调整,应于下一个申报期限前一个月前往征收分局或主管分局上门书面办理变更申报方式的手续,并同时报送前期尚未报送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填写《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或报征收国税机关转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纳税人所属征收国税机关在系统中取消该网上申报企业认定。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要求使用其他申报方式;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或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系统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可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网上申报资格。
第六章 申报与缴税
第十七条 申报与缴税。纳税人在安装身份证书后,即可登陆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操作。在法定申报期内,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办理申报事宜,凡在法定申报期内发送申报信息并获得成功的,均视作按期申报。
第十八条 有税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系统将申报信息存入实时征解系统。实时征解系统将进行税款的扣款入库。
当月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前将应纳税款足额。
如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扣款金额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询,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七章 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资料不符的处理。对纸质申报资料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资料为准。若纸质数据大于电子数据,申报征收岗应当即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款申报征收的要求将差额税款补征录入,税款(包括滞纳金)扣款成功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若纸质数据小于电子数据,则由征收分局传递到主管分局综合科,由主管分局负责与纳税人联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的处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如发生超出网上申报范围的纳税事宜,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2、纳税人如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或申报项目变化的,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或税种、税目的变更手续。
3、纳税人如因计算机或系统故障不能正常办理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局,并在期限内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完成纳税申报手续。
4、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数字证书和用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作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