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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可以集团用户身份申请网上申报,接受税务机关对网上申报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网上申报业务的范围:仅限于网上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的正常所属期的正常申报类型,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代扣的利息所得税)每月的正常申报及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季度(月度)预缴申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和年度(十三次)申报。
  其他申报类型(包括自查补报、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申报、查补开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逾期申报等)暂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四章 网上申报的申请与资格认定

  第十条 网上申报采用CA证书方式对纳税人和集团用户进行身份管理。
  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得CA证书等证明文件,申请集团用户身份的必须经税务机关资质认可程序认可。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网上申报资格步骤如下:
  1.纳税人前往征收分局或主管分局,领取《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和《网上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
  2.纳税人通过Internet,登陆“南京国税”网站进行CA证书申请,打印《证书领取单》一式两份,同时填写《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和《网上申报协议书》加盖公章。
  3.纳税人带上《证书领取单》、《申报方式申请认定表》和《网上申报协议书》报送所属主管分局进行审批。
  4.各主管分局要设立证书发放窗口,对纳税人提出的证书申请在内网进行审批并激活纳税人的证书。
  5.各主管分局审批后向纳税人发放证书、《南京国税纳税申报软件》系统注册码和税务局申报受理服务器的IP地址。
  6.纳税人通过“南京国税”网站下载被激活的证书并进行证书安装。
  第十三条 每一户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都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协议》,协议由各主管分局负责组织落实,以征收分局名义与纳税人签订。在每月25日前各分局将新签订协议的纳税人名单造清册传征收分局。
  第十四条 集团用户在获得税务机关资质认可后,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机关制订的网上申报相关规定,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漏涉及网上申报秘密的内容,不得采取任何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侵害或试图侵害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否则,税务机关有权随时停止或撤销相应集团用户的网上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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