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设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荐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采取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权属证书为一票。单个业主最多票权数不能超过总投票权数的30%。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