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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开展有害生物防制业务,应当执行《江苏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在承诺期限内保证杀灭质量,建立除四害服务档案。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办后,应当向所在地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的监测评估。
  第十五条 鼓励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者依法成立和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的行业规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六条 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杀虫药品或者器械的,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或者批件。
  灭杀药械生产、配制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市、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及合格灭杀药械的品种向社会公示,以方便购买者查询。
  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供应商在提供灭杀药械时,应提供相应的介绍,说明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按照除四害先进城市标准,对市(县)、区除四害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各级爱卫会应当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从从事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单位、居民开展除四害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有权向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与之相关的资料,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和居民住户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未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的,由市、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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