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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行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级基层组织,应当宣传除四害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增强公民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除四害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密度监测、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市、市(县)、区组织区域性除四害活动,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技术方案。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分工确定: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河道、河岸、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贮粪池)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园林、市政公用、城管、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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