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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程序》的通知

  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进行判定,出具《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
  第二十条 经检验合格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市药监局保化处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处理: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留存一份;转抽样单位二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并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检验结果告知书》(附件6),附《检验报告》一份,送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处理: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留存二份;转抽样单位三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并自接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验报告》,分别送被抽样单位和产品生产(出品)单位或进口代理商。
  外省(市)企业生产(出品)或进口代理的产品,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可将《检验报告》函告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健食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抽样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检查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抽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复检工作由市药品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复检必须用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存的留样进行。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受理复检的检验机构完成保健食品复检后,应将复检结果报送市药品监督局保化处,保化处将复检结果告知抽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由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根据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抽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相关资料,并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样品的标识、说明书进行审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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