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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3.对服务业引进的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科研人员,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与出国前的工龄可不间断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

  4.对现代服务业领域引进的优秀、紧缺人才,按其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给予补贴,并可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5.为以上人才提供居住、子女就学等便利条件,并安排相应的专项住房基金和专项教育基金。

  6.鼓励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对服务业引进的优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再教育提供部分经费资助。

  (十二)市场准入

  1.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国家没有特殊规定的服务业领域进行投资。

  2.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服务领域,其他类型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方式进入。

  3.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十三)其他

  1.开发区配套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2.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3.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4.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四、附则

  1.本政策的实施,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2.符合政策要求的外资内资企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3.关于服务业用地、用水、用气、用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执行(苏发〔2005〕17号)。

  4.新引进的企业和项目如符合已实施的优惠政策要求的,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符合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要求,可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提供补贴、贴息或奖励。

  5.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经营期,参照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有关经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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