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6.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二)旅游业
1.对新引进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按照规划要求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整合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三)商贸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求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商业发展规划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商业连锁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奖励。
3.对新办的符合我市市场建设规划要求的专业要素市场,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四)会展业
1.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会展服务公司并从事会展服务业务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连续两次以上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全国影响力或地区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的会展公司,给予一定补贴。
3.对在我市举办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型会议或文化节庆活动的承办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文化传媒业
1.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从事广播影视制作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对其新购买或新租赁办公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5.对新引进的动漫制作公司,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6.对新引进的文化传媒类企业在引进后制作出的有影响力的相关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7.允许各类人才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个人声誉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六)信息服务与软件业
1.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新引进的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的企业,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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