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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科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科委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科委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和副总工程师按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各处室处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科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每季度工作要点和全委阶段性目标提出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处室按分工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七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属于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主任主要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位副主任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主任配合。
  属于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处室或主管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本委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科委要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在优化公共科技资源配置、完善科技创新环境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协调联动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科技方针、政策,加强科技规划指导,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调整科研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技成果绩效管理,完善科技评价制度,优化公共科技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推进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科普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科研道德规范,培育创新文化氛围,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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