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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造、翻建、大修公积金贷款细则(试行)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主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的申请受理)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或担保机构具体受理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账号;申请翻建、大修贷款的还要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申请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四)一至若干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
  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区、县公积金中心和担保机构共同受理借款人的咨询、查询和所递交的借款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
  (二)在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区、县公积金中心和担保机构的贷款管理人员应组成会审小组即赴现场实地察看。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区、县公积金中心主要核查房屋建造、翻建和修缮部位的情况,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施工队伍资质情况等;担保机构主要核查房屋抵押物价值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情况等,双方各自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主管部门在收到会审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此决定为终审意见;
  (四)准予贷款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网点签约,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负责退还材料。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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