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其他债务)
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增加;
(五)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年限
第十条 (贷款限额条件)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条件: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工程款;
(二)不高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工程款的7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50%×12个月×贷款年限;
(四)不高于现行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参考本市规划和房地部门核定的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面积、层数、高度限制以及装修要求、工程合同等要素后,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十条规定的限额条件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实际核定金额的,以实际核定金额为准;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