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担保的具体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上述担保机构承办。
第六条 (签订担保业务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受理查询信息的使用;
(四)委托受理担保业务操作规范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借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五)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六)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根据申请贷款的额度大小,应有一至若干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
(七)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第八条 (共同借款对象的条件)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直系血亲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