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通知精神在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分别将下列资料报送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本级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
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材料;
5.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进账凭证;
6.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3.专业人员聘任合同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办公及服务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与被服务的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6.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业务资金支出凭证;
7.中小企业服务业务收费凭证;
8.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核意见,分户填写审核表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厅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转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中小企业厅提出的意见,确定项目补助或贴息数额,下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财政厅会同中小企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