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2.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3.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4.支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无偿补助。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一般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省财政核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年业务支出总额的50%。
2.贷款贴息。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 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已落实到位;
5.企业项目建设所需银行贷款已落实到位;
6.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