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5]365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