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六、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
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 对开办学历教育的,其学费标准,应报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财政票据;对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其收费标准,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使用税务票据。
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除已报批(报备)的收费以及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营服务收费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经批准,利用学校场馆、设备和资源开展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和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事先公布,所收资金按规定税后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九、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