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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5]费435号 2005年10月2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随着教学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的收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结合我省的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问题

  2005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关于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的收费问题

  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可按成本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省属本科高校利用富余国有资产(含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教财[2005]119号)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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