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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会[2005]6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可就近向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份)。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各市财政部门应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指导申请人补正。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各市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申请,省财政厅同时将书面凭证抄送当地市财政局。
  三、省财政厅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 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材料公示时间15日,设立分所申请材料公示时间10日。
  四、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省财政厅将把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当地市财政局。
  五、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时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材料后,若发现材料不真实,应在10日内函告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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