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产品的性能、特点、正确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安全消费。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一)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必须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运输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托运单位要按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均在本市境内的,可免办《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由承运单位凭购销合同或提货单副联,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一次运输量较大或重大节庆时期运输烟花爆竹,购销单位必须事先通报公安部门。
四、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注意安全,以下场所严禁燃放:
1.影剧院、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商业繁华区、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场所;
2.仓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
3.名胜古迹、山林保护区。
(二)举办焰火晚会由举办单位选择安全场地,制订安全保障方案,经公安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
五、严肃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一)严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坚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取缔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打击行动,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代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违反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
安全生产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