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
(3)有相对固定的销售场所,配备符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的烟花爆竹销售车、柜,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要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按照“合理规划、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原则,根据我市实际,严格控制批发、零售和季节性零售网点的数量。零售和季节性零售网点的设立,要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布点方案,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一条街”,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城市的集贸市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个体商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四)实行烟花爆竹定点供销。零售和季节性零售网点只能从依法取得淮南市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销售公司进货。在本市辖区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淮南烟花爆竹专供”封签,封签由市供销社统一印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粘贴。封签的印制和使用情况必须及时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没有《产品合格证》、未粘贴封签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
(五)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批发单位缴纳金额为30000元;零售销售单位缴纳金额为3000元;季节性零售网点缴纳金额为1000元。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季节性零售网点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至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要在同级财政开设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销售单位经营期内安全无事故,不再继续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全额返还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六)销售单位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的存储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同时库房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销售烟花爆竹做到一点一证,亮证经营,禁止一证多点。批发企业要建立烟花爆竹批发台账,如实登记购买单位销售许可证、销售数量等有关情况,不得向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业主)批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建立进货台账,并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临时存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标准箱。超过15标准箱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存放场所,并经安全评估合格。季节性零售临时存放量不得超过5标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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