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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继续推进煤炭资源开采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擅自改变生产系统、超能力生产或以技改为名非法开采、停产整改期间私自生产、擅自以承包等方式违法转让采矿权等。
  巩固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复。文物部门要公示文物保护区范围,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内及周边采石企业进行认真复查。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现有合法采石企业采矿范围,进行一次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合理调整矿区范围;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采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改正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继续开展秦岭北麓砂石开采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砂石开采要按照市场需求,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对新建立的砂石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以市场方式出让,严禁在明文规定的不得采石的区域批准砂石采矿权。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准入管理。各地要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程序依法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完善项目用地手续的资源开发项目,一律不予批准。要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承担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对不按规定履行地质勘查的权利和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受理,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要通过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矿业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以煤炭资源开采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回采率低等问题。对大中型矿山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小型矿山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不再为其扩大矿区范围和办理延续登记及审批手续;对证照齐全且有一定剩余资源的小矿,要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制定整合方案,通过联合、重组、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位于禁采区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渭北矿区、黄陵矿区、陕北煤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凤县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及陕北油气勘查开采区是整顿规范、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通过整治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小矿数量,扶持和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技术先进、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的大中型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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