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签订有关协议书)—→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需报市政府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其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许可证注明。临时建(构)筑物占用有效期为1年,建设施工占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挖掘不得超过工程工期。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取得批文后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取得《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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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加│ │ 联系人 │ │
│ 盖公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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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 施工单位 │ │ 联系人 │ │
├──────┼────┼─────┼──────────────┤
│ 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
├──────┼────┼─────┴──────────────┤
│占(挖)位置│ 路段 │ │
│ 及时间 ├────┼────────────────────┤
│ │使用性质│ │
│ ├────┼────────────────────┤
│ │设施类别│ │
│ ├────┼────────────────────┤
│ │使用时间│ │
│ ├────┼────────────────────┤
│ │永久性路│ │
│ │ 口 │ │
│ │施工时间│ │
├──────┼────┼────────────────────┤
│占(挖)面积│ 人行道 │ 长m宽m面积㎡ │
│ ├────┼────────────────────┤
│ │ 沥青路 │ 长m宽m面积㎡ │
│ ├────┼────────────────────┤
│ │ 水泥路 │ 长m宽m面积㎡ │
│ ├────┼────────────────────┤
│ │市政空地│ 长m宽m面积㎡ │
│ ├────┼────────────────────┤
│ │ 开路口 │ 长m宽m面积㎡ │
├──────┼────┼─────┬──────────────┤
│工程审批机关│ │ 文件编号 │ │
│ │ ├─────┼──────────────┤
│ │ │ 审批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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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意见│ │
│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业务处室审批│ │
│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
│深圳市城市管│ │
│ 理局审批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市领导审│ │
│ 批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
│ 说明 │审批及收费依据: │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 │2.《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
│ │29号); │
│ │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 │
│ │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22号); │
│ │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 │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和挖掘修复问题的通知》(粤价〔│
│ │1996〕104号); │
│ │5.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字〔1997〕31号文; │
│ │6.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建价〔2001〕11号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