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核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申│姓名/名称 │ │电脑编码│ │
│请├─────┼───┬─────────┼────┼───┬───┤
│人│法定代表人│ │ 单位电话 │ │邮政编│ │
│ │ │ │ │ │ 码 │ │
│ ├─────┼───┴─────────┴────┴───┴───┤
│ │ 地址 │ │
│ ├─────┼─────────────┬────┬───────┤
│ │代理人/经 │ │身份证件│ │
│ │ 办人 │ │ 号码 │ │
│ ├─────┼─────────────┼────┼───────┤
│ │ 住址 │ │ 电话 │ │
├─┼─────┴─────────────┴────┴───────┤
│申│(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
│请├──────────────┬─────────────────┤
│事│□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1)异地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项│ ├─────────────────┤
│ │ │□(2)拆本使用发票 │
│ │ ├─────────────────┤
│ │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
│ │ ├─────────────────┤
│ │ │□(4)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 │
│ │ │票 │
│ │ ├─────────────────┤
│ │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 ├──────────────┴─────────────────┤
│ │□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 ├────────────────────────────────┤
│ │□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
│ ├────────────────────────────────┤
│ │□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
│本单位(含个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
│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经办人签名:(盖公章)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