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八)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
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2);《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各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由深圳市卫生局决定;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广东省卫生厅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
(三)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医疗机构选址;
(四)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卫生厅决定;
(五)市卫生局将专家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
(六)市卫生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七)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公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九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
十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六条;
(五)《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