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7日 深卫发[2005]134号)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1-1 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九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
十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六条;
(五)《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市卫生局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市卫生局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市卫生局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拟设立的医疗机构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法定的组织形式(但申请人为已设立的医院或者为已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机构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医疗机构);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