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2005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8日)废止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
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深国房[2005]683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
三十条,作出如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