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不得违规自行采购,规避政府采购,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情况特殊不能采取公开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的制约机制,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严格规范固定资产核销制度,对报废、调出、依法转让的固定资产严格履行报批审核程序,如实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避免固定资产有形或无形流失。健全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在内的各种账簿资料,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新购、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以及已竣工的工程等应及时入账,避免固定资产长期滞留账外。
加强收益管理,应当将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督的重点。
七、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各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保障财会信息质量。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配置,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加强账户管理和经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对于在法定账册外设账或有账外收支行为、非法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严格按规定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按规定及时清理。
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实行监管分离,规范本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信息质量和执行财政财务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