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把专项资金用于与专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专项资金和正常经费开支要分开核算,并结合专项资金清理工作,将专项资金中的正常经费开支列入部门预算;年度终了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在部门决算中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跟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用款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骗取、违规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科学的决策机制,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禁止“三边”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不得规避招标、不规范招标;禁止违法转包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逾期补签不予确认。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的发生。
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编制及其送审。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不得高估冒算,严格控制结算价超合同价、决算超计划投资情形的发生。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禁止挪用、侵占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除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计划应与部门预算同时下达。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构建“阳光采购”;简化采购审批环节,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