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出租屋业主必须依法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制度。出租屋的业主和暂住人员的用工单位,负有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要向公安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报告暂住人员情况。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街道、社区维稳及综治办(工作站)要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完善通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好出租屋管理中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工商、计生等问题,对于处理和反馈率达不到80%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案件倒查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出租屋发生的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倒查、处理结果。
五、切实加强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落实者,对出租屋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协调解决出租屋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基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出租屋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队伍建设。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的相对稳定。区、街道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同时承担出租屋和人口管理两方面的职能,社区出租屋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队伍建设,确保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要加强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员,坚决予以辞退并收回上岗证。
(三)认真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定期检查考核出租屋管理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办法中要明确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凡出租屋内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发案一起,组织倒查一起,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不遵守管理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出租屋业主,除依法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租和罚款处理。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