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改造计划,依法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协助查处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违规行为。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管,督促出租屋业主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建设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燃气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租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出租屋为经营场所的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地下加工窝点的查处工作,依法取缔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税务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工作,委托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的出租屋业主。
财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以其它经费供给形式予以保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出租屋业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进入租赁市场的违法建筑,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黑诊所”进行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出租屋内的“黑网吧”等文化领域非法经营行为。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私人违规出租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宣传,配合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各区委、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水务、供电、燃气、电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情况,负责对违法租赁和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租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相应措施。
房屋出租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