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2005年12月5日 深发[2005]16号)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人口信息和服务建设,现就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要求,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加快发展,便民利民,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形成规范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以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为总目标,要求到2006年底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90%以上;出租屋发案得到有效控制,消防、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增强威力,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依法惩处和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出租屋管理人员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管理,查处违规租赁和违规中介行为;与公安部门共同做好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供相关部门使用;会同公安机关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加强巡查,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