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职员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能否认定为员工放弃权益的复函
(穗劳社办函[2005]173号)
天河区劳动保障局:
你局8月4日《关于在职员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能否认定为员工放弃权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无权选择其参保的方式、方法。故在职员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不能认定为员工放弃权益。
二、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超过查处时效,应当从收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证据入手,不应简单地确定行为的终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