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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后,申请家庭可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查询公示结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通知书》。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六、轮候配租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每年资金安排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确定租金补贴的家庭数量。当年安排的资金无法满足对全部申请家庭发放补贴需要时,通过摇号产生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即参加下一轮配租。
  七、租金补贴的发放
  配租家庭在取得《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后3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一同持户口本、身份证、所租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将《合同》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合同》登记备案后,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房屋出租人持《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本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领取租金补贴的有关手续。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金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下月开始领取补贴。
  申请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金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补贴。
  八、违规、违约的处罚
  配租家庭弄虚作假骗取租金补贴的,经查实,由房屋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停发租金补贴,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二年内不允许申请廉租住房。
  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上市交易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九、定期审核
  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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