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租家庭人口原则上以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四、申请、审核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成员工作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成员中年龄大的成员所在单位负责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向核定单位提供工作和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持经过单位核定的《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住房面积的核定。经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次日计算。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以市场价承租的住房除外)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核心人口
五、公示、登记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区廉租房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单位、街道(乡镇)、居(家)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同时将该家庭登记情况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出是否同意备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