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5]966号)


各区(县)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适度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用租金补贴配租方式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城近郊八区有关廉租房扩面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范围
  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纳入廉租房的解困范围。
  二、补贴面积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贴。对于有原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发补贴。
  三、租金补贴数额
  补贴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租金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月人均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金补贴数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城近郊八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低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城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按30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按27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