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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矿,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治矿,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坚持科学合理勘查开采,坚定不移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市局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一)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过程中,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行为;
  2.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
  3.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4.探矿权人圈占地盘、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的行为;
  5.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非法审批和处置矿业权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勘查、开采的行为。
  (二)以整顿煤、铁、磷、铅锌、铜、锡和黄金等矿产的勘查开采秩序为重点,积极开展整治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实际,对辖区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以及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和公众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整治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行为,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一)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清查和扭转以各种形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散、乱、小等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制止越权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对越权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一律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在2005年底前向法定的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反审批程序发证或存在矿业权范围重叠的,要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省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中型以上矿山外围和深部接替资源勘查等项目的探矿权外,暂停审批其他类型的新立探矿权和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探矿权转让。对探矿权的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和转让,要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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