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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等2所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等
2所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通知
(沪医保[2005]167号)


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20日起,在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和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具体是:医保购买的服务项目为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3200元/例;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1500元/例;医保支付标准不含人工晶体和药品费用,如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支付。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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