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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计划部门: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交通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应急人员、物资的运送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外动物疫情。
  6.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拒绝、阻挠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科学救治。
  9.商务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动物屠宰点,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疫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10.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11.电力部门:负责协调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中的电力供应。
  12.部队、司法、农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牲畜和家禽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3.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动员同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封锁疫区、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用具)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和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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