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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加强乡镇企业行业协会建设,广泛吸收乡镇企业入会,积极培育各类乡镇企业协会和商会,逐步引导各类乡镇企业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发展。对乡村自行成立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凡是有弹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调整放宽乡(镇)、村级专业协会法人登记条件。履行法人登记的农村专业协会,个人会员15人以上,单位会员8个以上,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有联系地址和方式,具备组织活动的相应条件,业务范围明确的,凭乡(镇)政府意见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允许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代表)机构、跨地区发展会员、办企业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经济活动。
  八、加强领导,确保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1、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抓实抓好。认真研究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乡镇企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工作内容之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乡镇企业加快发展。
  22、强化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乡镇企业统计资料,客观反映乡镇企业发展动态,并逐步实现乡镇企业各项经济数据的网上传输,发挥信息网络的功效。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统计部门定期对各地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3、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认真指导乡镇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乡镇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24、根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辖村)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包括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租赁经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对上述企业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等综合管理职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扩大乡镇企业管理服务范围。县(市、区)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和稳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选调得力干部,提高队伍素质,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切实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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