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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珠海籍人员。
  (三)生活能够自理且无生命危险。
  (四)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需送康复中心治疗的珠海籍戒毒人员,由镇(办)组织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居住地村(居)委签订《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后,由辖区派出所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层报市公安局审批。由辖区公安分局开具限期所外戒毒法律文书,辖区派出所协助投送。对需送康复中心戒毒治疗的非珠海籍境内戒毒人员,又找不到其亲属的,须由其本人签署《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戒毒人员在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的时间不超过强制戒毒期限。
  第八条 康复中心凭以下材料接收戒毒人员:
  (一)强制戒毒决定书。
  (二)因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强制戒毒所依法作出的不宜收戒决定书。
  (三)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
  (四)流散在社会面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严重滋扰人民群众生活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珠海籍人员的户籍证明。
  (六)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协议书。
  (七)珠海市戒毒康复治疗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入所登记表》;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健康检查表》;由值班民警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依法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康复中心接收戒毒人员时,民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康复中心代为保管,并填写《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保管,一份交戒毒人员。
  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逐件登记,依法予以没收,并开具《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违禁物品没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康复中心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对于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 康复中心应当建立戒毒人员档案,未经康复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戒毒人员档案。

第三章 医疗、康复

  第十二条 康复中心对戒毒人员进行传染病隔离治疗和戒毒康复治疗,应当采取对症药物和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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