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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四)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四、渡口、渡船、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
  (一)设置或撤销渡口,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安全检查台帐。乡镇(街道)政府每年制定渡船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三)每道渡口都建立有渡船维修保养制度、渡船船员(渡工)安全学习制度和渡船船员(渡工)交接班制度,并配有《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四)渡口两岸码头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长江汽车、火车渡口在渡运水域设置渡口警示牌。
  (五)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悬挂《安全责任牌》。渡船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渡船船员(渡工)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持有有效证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七)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渡口、渡船和游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八)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长江渡口推广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保证渡口、渡船设施改造的投入,切实改善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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