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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班子,并落实专项经费。
(二)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整治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等明确、具体。
(三)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整治氛围浓厚。在1年内,完成对所有从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联系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五)无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船、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和私渡。
(六)渡口、渡船统计数字准确,安全管理按“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要求达标率达100%,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并已建立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构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