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月底按方案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落实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在渡口安全管理上的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县乡政府安全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列入本级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把渡口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安全生产整治的内容。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落实行政村、组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行政村要落实专人负责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渡口船舶、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
要根据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以及渡船、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由专项整治转入日常工作,切实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及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按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内容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对未按照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处理责任人;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予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地要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专项整治的方案,对照省级部门的具体目标考核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实施意见,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